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5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2紙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94年度除字第8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造城工程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貳萬玖仟柒佰元│94年1月23日│AG0000000││││公司│行後庄分行│2│││││├──┼──────┼─────┼──────┼────────┼───────┼──────┼───┤│002│威豐營造有限│第一商業銀│104900│壹萬玖仟貳佰元│93年12月10日│SB0000000││││公司│行苓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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