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5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美姍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5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090號、第218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故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為聲請再審之法定要件,必再審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倘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即不合法,此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即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5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上開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庸令其補正,應逕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