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 林賢榮 訴訟代理人 林天堂 被上訴人 林育慶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判決正本,係於同年6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法院卷㈡第146頁),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上訴期間至101年6月29日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1年12月28日始對於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及上訴補充說明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4至18頁),顯逾2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詹文馨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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