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 蕭德明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黃雯惠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