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王文進 即允進車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遙綜 等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被告陳遙綜、 陳武德 、 楊子耀 、 劉家豪 、 洪任均 、陳佳
琳、 吳達絨 、 巫進裕 、 邱聰閔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㈢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載明:訴之聲
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
),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