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得智
訴訟代理人  張建興
被   告  楊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依法成立並備查在案,依社區住戶規
約之規定,每一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繳納經常管理費。被告
自民國106年2月迄至106年6月止尚有10,120元之管理費(含
坪數管理費及汽機車清潔費)未為給付,經原告多次催繳,
但被告仍未繳納此部分之管理費,乃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
本、繳費明細、管理規約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堪信
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寄存送達生效翌日即106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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