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71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謝全樹
被 告 陳坤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陸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