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献聰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2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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