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伶
相 對 人  覃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
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係設籍於桃園市○○區○○街○○○號(桃
園戶政事務所),而其住所地則係在桃園市○○區○○路○○
○號13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起訴狀及華辰保全
系統服務契約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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