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小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
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3,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