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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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6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黎鍾栩

被告 葉緗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4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05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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