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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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判決正本,認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情節重大,與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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