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八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五四號提存內之擔保金新台幣一萬八千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前遵鈞院八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二七八號裁定,提存擔保金一萬八千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債權憑證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已經本院八十一年促字第六八一七號獲得全部勝訴確定,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其所為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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