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怡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零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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