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泳丞 右原告與被告 賴樁華 、乙○○等二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