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323號
原   告  莊柏毅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王仁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仁孚為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之法定代理人承受
訴訟後,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為 王仁宏 ,嗣
王仁宏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辭去董事長,而現董事長即法
定代理人為王仁孚,有教育部102年12月12日臺教支㈡字第
0000000000號函、本院103年3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
可參,而王仁孚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自應
由本院依職權命王仁孚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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