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屏簡字第148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被 告 郭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經營養雞場,向伊公司購買飼料,並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用以支付部分買賣價
金新臺幣(下同)26萬元。嗣經伊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23
日提示系爭支票,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遭退票
,則伊公司自得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
利息如數給付票款。又被告因陸續向伊公司購買飼料,前後
積欠之買賣價金共約340餘萬元,其固曾於102年8月間至
102年12月間,數次匯款共197,000元予伊公司,惟伊公司
並未同意被告分期清償,且上開金額尚不足以清償系爭支票
簽發前已發生之買賣價金,更遑論能用以清償系爭支票之票
款,是被告以此為由拒絕給付票款,非有理由等情。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略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系爭支
票雖未兌現,但兩造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已達成分期清償
之協議,伊亦自102年9月起,按月匯款3,000元予原告等
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經營養雞場,向其購買飼料,並簽發系爭
支票用以支付部分買賣價金26萬元。原告於102年9月23日
提示系爭支票,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遭退票等
情,業據其提出包含系爭支票在內由被告所簽發之支票共6
紙、退票理由單、客戶別帳款明細表、送貨通知單、秤量單
、地磅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在。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
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
定觀之,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
法院98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抗辯兩造
間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已達成分期清償之協議,且其亦按
月清償3,000元等語,為原告所否認,則揆諸上開條文、判
決意旨,自應由被告就兩造間確已達成分期清償之協議乙節
,負舉證之責。被告就此固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
款憑條7紙(日期為102年8月間至102年12月間,金額共
197,000元)為證,惟此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有於前揭憑條上
所載日期匯款予原告,並不能證明兩造間已就系爭支票之票
據債務達成分期付款之協議。況且,依原告所提出之前揭由
被告簽發之6紙支票,其中發票日在系爭支票之前且亦遭退
票者尚有4張,金額共65萬元(見本院卷第40-43頁),足
見被告所積欠原告之票據債務,亦非僅有系爭支票而已,尚
難認為被告前揭匯款是用以清償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此外
,被告復未能另行舉證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
確有達成分期清償之協議,是其前揭抗辯,自無可採。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於
提示後既經退票,則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
爭支票之票款26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2年9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於法即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萬元
,及自10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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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金額│發票日│退票日│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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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0000000│26萬元│102年9月20日│102年9月23日│萬泰銀行屏東│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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