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65號
原   告  伍寶秀
被   告 正隆天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汝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16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7日晚
上約9點左右,飯廳天花板上方突然漏水,約2小時後,水量
越漏越大,本來放一個水桶接漏水,之後要3個才夠接,當
晚原告夫妻都無法睡覺,一直忙著倒水,接水,直到第二天
早上才到中控室尋求幫忙,由本大樓機電人員過來檢查,但
無法查書問題所在。後來中控室找外面水電工及大金冷氣公
司人員過來檢查,一直到同年5月29日下午才找出是B4整層
冷氣公管,居然由原告之前開房屋天花板上方,經由廚房上
方排出,長期累月下來,有淤泥堵塞,在兩處管內,一在原
告飯廳之上方,另一處在公管出口處,因此造成很多排水回
堵在原告家天花板內,被告管委會有請修理源進行疏通,但
通完後約15分左右,客廳天花板有一大片突然伴隨大量水崩
落,結果吊燈砸到玻璃茶几,頓時全部破裂,原告躲避不及
,腳大拇指也被噴出之玻璃刺傷,客廳的沙發全部泡水,事
後被告管委會表示為大樓結構問題,應找建商正隆公司,而
正隆公司只願意負責疏通及修補天花板費用,關於原告之家
具及公管排水後面問題則不予負責。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曾中控室找外面水電工及大金冷氣公司進來檢查,被
告聲明管委會係基於住戶之請求而協助提供廠商資料,非
由被告名義直接找廠商進行修復。
(二)原告稱管委會有請修理員進行疏通:被告聲明非被告請求
修理,僅介紹廠商予原告自行委託修理。
(三)原告稱客廳天花板有一大片突然伴隨大量水崩落:被告聲
明何來大量水崩落之有?客廳天花板沒濕怎麼會有水。
(四)家具毀損與公管堵塞無關。
(五)若原告提出因通管時造成家具毀損,其通管廠商是原告自
行委託施工並且由原告親自支付費用。
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現場並無漏水痕跡,此有本院103年4
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足見系爭房屋飯廳天花板上方
漏水現場已遭破壞,是欲就已遭破壞之系爭房屋現場找出
滲水原因,無異緣木求魚。矧系爭房屋現場早已清理完畢
。綜上所述,原告之舉證尚不足證明系爭房屋之飯廳天花
板上方漏水所造成之損害與被告公寓大廈之公共排水管路
之設計與管理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
原告因該漏水所造成之損害152000元,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52000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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