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淑媛 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花蓮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裁判費28,2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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