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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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大有工程行即 林千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仁堂即天仁道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二、被告天仁堂即天仁道院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