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0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英 等2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調解聲明第1項所列土地、建物之地段分別為「頭份市○○段○○○號及1399建號」,與原告所提出○○○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區○○○段821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139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楊**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陳玉英、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