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運豐 等7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慶溪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271、271-1、271-2、273、273-
1、279、280、1386、1387、1400、1401、1401-1、1402、1403、1406、1406-1、1414、1414-1、1414-2、1414-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陳報張運豐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