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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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設定地上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3號聲請人 日榮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晧閔 等三人間請求設定地上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請求設定地上權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請陳報該地上權之設定面積,及兩造間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二、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2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詹晧閔、 詹翎玉詹翔如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933 號裁定(108.08.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苗司原簡調 字第 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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