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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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慧珍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呂**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903 號裁定(108.08.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4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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