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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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苗柏建材工程行陳彥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足成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購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
二、原告所列原告之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且未列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更正。
三、被告足成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 黃怡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足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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