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雲慶(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葉雲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100年
1月13日死亡,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13號、114號、11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97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5540號鑑定書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7包(合計淨重4.45公克,空包裝總重0.92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7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5540號鑑定書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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