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孟珠 (即 謝國樞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國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國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零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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