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
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之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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