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九六號
再審原告乙○○右當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四一號),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肆佰柒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柒萬零伍佰零壹元(元以下不列入)未據繳納(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另案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又委任訴訟代理人 吳銘豐 部分並未提出委任狀,亦限於同上期限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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