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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