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家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7號上訴人 徐肇男 上列當事人與 黃麗雯 等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第一項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萬四千元;第二項金額為一百四十四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止,計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每月七千元,17×12+2=206月,206×7000+7000÷30×2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項金額為一百六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七元(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七月六日止,計十九年八月五日,每月七千元,19×12+8=236月,236×7000+7000÷30×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三百十八萬三千八百三十四元(8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四千零七十二元外,其餘二萬四千八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不補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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