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務人戊○○
丁○○○丙○○乙○○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