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被告 屈志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幼𡚱
法官鄭凱文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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