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