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許芳瑄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呂烱昆┌─────────────────────────────────────┐│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台│合作金庫商│99年12月7日│16,560元│PC0000000││││灣省台北縣│業銀行埔墘│││││││私立光仁高│分行│││││││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