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顏銘亨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邱煜凱 法定代理人 劉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顏銘亨之年籍資料,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煜凱之年籍資料,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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