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8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 吳惠平 之.
丙○○即吳惠平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吳惠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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