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相符之附表(如附件)。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霞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相符之附表(如附件)。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