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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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49號
原 告 余陳妙慧
柯英俊
余 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2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