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明宏 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前於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5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
新臺幣1,60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