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詹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嘉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