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邱聖傑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被 告 台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訴訟代理人 謝美華
林瑑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