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上 訴 人  旭振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聯進
被上訴人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賴正庭
       張政宏
       邱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12月19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
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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