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交簡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交簡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三二四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九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桃交簡字第二八號判決處罰金二萬元確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復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晚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與友人共同飲用數瓶啤酒後,明知其因酒精作用,已陷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當日晚間十時許,駕駛九F—九七五一號自小客車上路,沿桃園市○○路前往八德市。旋於當日晚間十一時四十分許,甲○○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福德一街交叉路口時,為警攔查,發覺甲○○酒味濃厚,滿臉通紅,眼神呆滯,經檢測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濃度結果,達一點零二MG/L,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訊中坦承於前揭時間、地點,酒後駕車上路,經警攔查後測試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濃度結果,達一點零二MG/L等事實不諱,且有其酒精呼氣檢測檢試單、查獲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次查,行為人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二五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五;而①BAC達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超過百分之○‧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超過百分之○‧五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上開酒精對人體之影響研究,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運安字第九○○○○五八五四號函暨所附該所七十九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可稽。依前開檢測檢視單所載,被告於本件所測得之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點零二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零點二0四,依上開說明,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佐以卷附測試觀察紀錄表明載,被告在攔檢時酒味濃厚,滿臉通紅,眼神呆滯等語。 足徵 被告當時確已因酒精作用,而影響其正常之駕駛能力,其酒醉駕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亦堪認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增加用路人無端風險,而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政府屢次大力宣導,被告仍明知故犯,枉顧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之安全,甚而其此前已有一次酒醉駕車前科,並經本院判處罰金二萬元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不知警惕,被告此次飲酒後,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高達一點零二MG/L,違法程度甚高,被告並未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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