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23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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