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6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原名 辛靜怡
            1號4
被   告 戊○○
被   告 乙○○原名辛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0日上午9時31分在本庭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