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五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退回回執影本。
二、陳報就相對人丙○○、丁○○、乙○○、戊○○部分,本院
有管轄權之證據(以上四人最後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