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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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園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平
被 告 楊勝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化名為 官琮竣 受僱於原告擔
任統一超商常興門市之店員,於民國103年4月18日利用職務之便
,將該店收銀機內現金共新台幣49,874元私自取走,致原告受有
損害之之事實,業據提現金日報表、營運部特殊事件報告、台南
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資
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認
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