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6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呂亮毅
被 告 賴郁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