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442號
原   告  余倍昇
被   告  游川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游川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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